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穴市弘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穴市弘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保字第23号原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廉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育英,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飞霞,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鹏。被告武穴市弘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法定代表人卢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穴市弘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861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武穴市弘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的原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台中转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861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被告武穴市弘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的原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三台中转车(发动机号SJS3189,VIN号LDNB43AZ8E0545675;发动机号SHR3294,VIN号LDNM45GZXE0059221;发动机号SJL5830,VIN号LDNBC6AZ2E001389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美芳审判员  陈 凯审判员  江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毓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