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欣航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欣航,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39号原告:杜欣航。委托代理人:汪秀昌,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学斌,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普提金商务中心B座24楼。法定代表人:陈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欣航与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欣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4栋2单元21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03457,权证编号:02228300)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欣航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产权登记在杜欣航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4栋2单元21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03457,权证编号:02228300)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