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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谭四元因与被上诉人王辉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四元,王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四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君。上诉人谭四元因与被上诉人王辉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38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在长沙所购房屋仅是作为一种投资,其还是常年居住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辖区内,并且有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文艺路社区居委会及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谭四元的住所地位于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虽然王辉君提供了由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才子佳苑项目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拟证明谭四元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长沙市××区,但谭四元在上诉过程中亦提供了由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文艺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谭四元长期居住于该社区。由于双方的证明材料相互矛盾,且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3864-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