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晏庆申请执行魏福根、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3号申请人周晏庆申请执行魏福根、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晏庆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福根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通嘎拉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