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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梓丰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多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梓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多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佛山市梓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颖锶。委托代理人谭景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多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兆伟。原告佛山市梓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多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景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罗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供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机读档案资料打印件、商业合作合同原件各一份、送货单原件二十四张、支票原件七份、转账记录原件二份诉称,原、被告是商业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钢材类产品,截止2014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合计1792509.5元。双方于2014年11月8日签订《商业合作合同》,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792509.5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三张支票,承诺于2015年5月2日前向原告清偿货款1450131.5元,剩余货款342378元在后续供货中分八次分批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多次向被告继续供货,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截至2014年12月3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429013.48元,被告开出的多张付款支票均为空头支票,没有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多庆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梓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2429013.48元及其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多庆电器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拖欠货款金额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表示已无力支付。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429013.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清偿货款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多庆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梓木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9013.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429013.4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16.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多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泽标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