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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耿本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本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124号罪犯耿本望,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判刑前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本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以(2012)呼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六年五个月二十八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耿本望在2012-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本望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教育学习,经考核各科成绩均达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能够超额完成任务,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六次,获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家庭贫困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耿本望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本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