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3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胡锦元与杨国清与种丽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清,种丽青,胡锦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109-2号原告杨国清。原告种丽青。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红良,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锦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清、种丽青与被告胡锦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龙民保字第10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赵建平名下位于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省检察院宿舍X幢一门XXX房。现本案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二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的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建平名下位于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省检察院宿舍X幢一门XXX房的查封(房产证号:海房改字第HK022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殷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