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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徐静与曾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曾帅,周军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徐静,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曾帅,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周军兵,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郑楼镇邱庄村何庄组4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诉被告曾帅、周军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对被告曾帅、周军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