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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秋菊与马洁、韩玉柱等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菊,马洁,韩玉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利供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90号申请���行人王秋菊。被执行人马洁。被执行人韩玉柱。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利供热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256号。法定代表人郭云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秋菊与马洁、韩玉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利供热公司相邻损害赔偿纠纷(2013)滨塘民初字第7709号民事判决及(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塘民初字第7709号民事判决及(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曾小雷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福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