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杨健与文学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文学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杨健,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侗族,务农。被执行人文学浪,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洪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负责人黄超,公司经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健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学浪支付案件受理费149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187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学浪已于2015年2月2日支付案件受理费149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已于2015年2月5日主动履行赔偿款1187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已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赔偿款120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金和审判员 吴进华审判员 彭再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