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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赵凤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赵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文,男,1942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凤杰,女,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文与被执行人赵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岩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