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唐华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华容,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唐华容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货款87930元给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才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