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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兆科与被告运城德宇骨伤手外专科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科,运城德宇骨伤手外专科门诊部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李兆科,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德宇骨伤手外专科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马德宇,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科与被告运城德宇骨伤手外专科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科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兆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李兆科承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若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