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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法执字第303集-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玉兰、任宇丽、新乡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郭德贵、邓子霞、李想、靳瑜轩、李甜甜申请执行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兰,任宇丽,新乡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郭德贵,邓子霞,李想,靳瑜轩,李甜甜,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滨法执字第303集-1号申请执行人:肖玉兰申请执行人:任宇丽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浦申请执行人:郭德贵申请执行人:邓子霞申请执行人:李想申请执行人:靳瑜轩申请执行人:李甜甜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双肖玉兰、任宇丽、新乡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郭德贵、邓子霞、李想、靳瑜轩、李甜甜申请执行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玉兰、任宇丽、新乡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郭德贵、邓子霞、李想、靳瑜轩、李甜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保双在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的股权及财产,查封赵保双在河南格林湾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及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大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