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初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云贺,胡剑龙,陈福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初云贺,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昌盛社区六组。身份证号:230126199005172518。被告:胡剑龙,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康平委六组,身份证号:222404198804260016。被告:陈福全,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珲春市东方绿洲2号楼,身份证号:232126198403280933。本院在审理原告初云贺与被告胡剑龙、陈福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初云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云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初云贺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