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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董艳海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艳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35号罪犯董艳海,河北省文安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艳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董艳海及同案被告人史德山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9)冀刑三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艳海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5月10日至2014年1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受禁闭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艳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