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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执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清执字执字第96号-1罚款决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复字第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秀平,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赵觉,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广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清执字执字第96号-1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其没有拒绝和躲避债务的行为并按照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向该法院出示了主要债权清单。经审查,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2014年2月26日该法院向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判令的义务。2014年8月,该法院对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银行储蓄帐户进行查询,发现其账户借贷发生额较大,即对其银行帐户予以冻结。2014年10月20日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执字执字第96号-1罚款决定,对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顾秀平罚款10万元。2014年10月29日,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罚款决定,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认为,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29日收到该罚款决定到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历时近两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公司的复议申请超过规定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复议人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不予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斌审 判 员  赵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子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