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商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王蓓、尚庆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尚庆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商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全,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英,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燕,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尚庆君。上诉人王蓓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原审被告尚庆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王蓓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蓓撤回对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