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焦某某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略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乙,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焦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因其丈夫承包的陕西百丰矿业公司矿点急需爆炸物品,遂向被告人焦某某提出借用爆炸物品,焦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7月5日早9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骑两轮摩托车从略阳县白水江镇铁佛寺村出发,经白水江镇、甘肃省徽县虞关乡、嘉陵镇、徽县县城到达徽县柳林镇洛坝村自己承包矿山的爆炸物品临时储存库,从储存库中搬取炸药2箱零8包(72公斤)、导爆管雷管53发,用编织袋装好绑在摩托车上,骑摩托车沿原路返回。当晚10时许,焦某某到达白水江镇铁佛寺村古牛坝组,将爆炸物品交给吴某甲,吴某甲将爆炸物品存放在其母亲李某甲家中。2014年7月15日,吴某甲让其弟弟吴某乙将存放在李某甲家中的爆炸物品及之前存放在吴某丙(已去世)家的2发火雷管和一些导火索转移至大草沟自家矿山上存放。2014年7月16日,吴某乙排险使用少量爆炸物品,将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于大草沟矿点的树林之中。2014年7月17日,略阳县公安局会同白水江镇安监站、陕西百丰矿业有限公司在白水江镇铁佛寺村大草沟对吴某甲的矿点例行安全检查时,在其矿山附近的山林中当场查获炸药52.5千克、导爆管雷管53发、火雷管2发、导火索41.43米。2014年8月11日,略阳县公安局将现场查获的爆炸物品抽样送至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检测,经检测:送检的疑似炸药具有起爆能力,疑似雷管为导爆管雷管、具有起爆能力,疑似导火索为工业导火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提取扣押的爆炸物品,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检查记录、危爆从业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证人陈某甲、李某甲、任某某、陈某乙、封某某、李某乙、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爆炸物品称重检定证明、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焦某某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数量虽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锟审 判 员 潘志毅人民陪审员 任国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