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顾必川申请执行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必川,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59-1号申请执行人顾必川,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山西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甲1单元9号。被执行人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李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顾必川申请执行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29日和2014年12月9日本院分别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和山西省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工商登记有关证据材料,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已向山西省晋城市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下属的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2013年7月16日起北京神州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名称变更为北京福满铭泰投资有限工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北京福满铭泰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北京福满铭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顾必川清偿债务1214752.4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另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晋星助理审判员 赵喜平助理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锦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