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兰英与邹城市北宿镇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兰英,邹城市北宿镇北屯村村民委员会,郝佰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高兰英。被告:邹城市北宿镇北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传高,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郝佰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关振建审判员 刘传生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