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信仰与潘玲玲、郑瑞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信仰,潘玲玲,郑瑞璟,郑琉璟,郑娱萱,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124-1号申请执行人:李信仰。被执行人:潘玲玲。被执行人:郑瑞璟。被执行人:郑琉璟。被执行人:郑娱萱,现在美国。被执行人:郑杰,现在美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继承人郑绿岗所享有的湖北邢绣娘影视渡假村有限公司投资比例50%的股权(出资额:500万元)及投资收益。二、限被执行人潘玲玲、郑瑞璟、郑琉璟、郑娱萱、郑杰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王国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毓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124-1号申请执行人:李信仰,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昆阳镇机关二区8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4702080012。被执行人:潘玲玲,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6幢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02170027。被执行人:郑瑞璟,男,200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30302200312152030。被执行人:郑琉璟,男,200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1127200905130039。被执行人:郑娱萱,女,192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美国,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郑杰,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美国,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继承人郑绿岗所享有的湖北邢绣娘影视渡假村有限公司投资比例50%的股权(出资额:500万元)及投资收益。二、限被执行人潘玲玲、郑瑞璟、郑琉璟、郑娱萱、郑杰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王国权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郑毓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