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忠雄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忠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74号罪犯陈忠雄,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忠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忠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雄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 文 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 若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