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玉凤与殷用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凤,殷用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李玉凤,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被告殷用锁,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凤与被告殷用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任玉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