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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荣成润达水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87号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法定代表人:梁华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祝,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爱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庄世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因船舶融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所属或经营的中国籍“润达3、润达5”渔船,允许其作业,但不得抵押、买卖、光船租赁。要求被申请人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472400元担保。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所属或经营的中国籍“润达3、润达5”渔船;三、查封期间,被申请人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对上述船只可用于自行生产作业,不得抵押、买卖、光船租赁;四、责令被申请人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472400元现金担保或相等数额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或保险机构加保的担保;五、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