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张X,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为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原告张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