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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张X,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为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原告张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