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孙善民被执行人刘卫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善民,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孙善民,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县。上列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利民一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卫东的银行存款1571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刘 飞审判员 孙刘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任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