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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6

案件名称

崔智敏与毕绍珠、杨济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智敏;毕绍珠;杨济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崔智敏,女,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被告毕绍珠,女,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现住昆明市。被告杨济阁,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现住昆明市。本院受理原告崔智敏与被告毕绍珠、杨济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毕绍珠、杨济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嵩明县,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世纪城傲春苑1幢5单元6N号,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毕绍珠、杨济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竹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