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行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正定县恒山市场。法定代表人:胡兰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长军,石家庄市行唐县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51861-2.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齐长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7日5时许,司机张瑞林驾驶被保险人为原告的冀A×××××重型自卸货车在口头村南203省道西侧沙场院内卸货时,由于地面软,造成冀A×××××重型自卸货车侧翻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行唐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并认定,司机张瑞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冀A×××××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并约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应予赔付原告的上述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损75980元、施救服务费、吊车费、拖车费8000元等损失共计8398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一份。内容为:保险单号:ASHJS18ZH904B000681Z,签单日期:2014年8月20日;被保险人: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识别代码(车架号):LZGCR2N6EX043685,核定载质量:16070千克;承保险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26000元,保险期间: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并加盖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保单专用章印章。2、行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载明:2014年9月17日5时许,张瑞林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在口头村南203省道西侧沙场院内卸货时,由于地面软,造成冀A×××××重型自卸货车侧翻的交通事故。张瑞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行车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张瑞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17日,加盖有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3、证明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张瑞林于2014年8月在我行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一笔,期限2年,车牌号为:冀A×××××,截止2015年1月20日无逾期欠款,我行同意保险赔款付到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帐上,帐号为41×××15,开户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请给予办理。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加盖该公司借款合同专用章。2015年1月20日。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张。载明:开票日期:2014年11月31日(两张),2014年11月9日(两张);付款单位名称均为:行唐县执阳村张瑞林,冀A×××××;货物或劳务名称均为:配件费、工时费;金额为:5000、6520、42460、22000;收款单位名称均为:行唐县广林汽车配件销售中心、行唐县金运钣金喷漆修理厂并均加盖有该中心、修理厂发票专用章。5、机动车辆损失项目清单一份。内容为:车牌号:冀A×××××,客户名称:张瑞林,车架号:LZGCR2N63EX043685,换件项目清单计14项,合计金额:64460元,修理项目清单计9项,合计金额:9600元,辅料清单计2项,合计金额:2920元,残值金额:1000元,总计金额:75980元,备注:换件项目+修理项目+辅料清单-残值。加盖有行唐县金运钣金喷漆修理厂印章。6、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载明:开票日期:2014-10-26,付款单位名称:行唐县执阳村张瑞林,收款方名称:行唐县金运钣金喷漆修理厂,项目:救援服务费、吊车费、拖车费8000元,备注:冀A×××××。并加盖有行唐县金运钣金喷漆修理厂发票专用章。7、冀A×××××的行驶证。载明冀A×××××车辆所有人系张瑞林;车辆识别代码:LZGCR2N63EX043685,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08月。8、张瑞林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载明张瑞林的准驾车型为A2,有效起始日期:2009-08-29,有效期限6年。加盖有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章。9、张瑞林的从业资格证一份。载明张瑞林的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16年5月24日,并加盖有石家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证专用章。10、道路运输证一份。载明冀A×××××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有效期至2015年8月26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加盖有石家庄市道路管理证件专用章.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时辩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投保人投保时约定了指定索赔权益人为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应为该银行。即使原告主体适格,本案所涉事故为自卸车举升中侧翻,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因车体失去重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又放弃该答辩意见,变更为根据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款的约定:“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的被保险机动车是在载有且举升货物过程中造成地面下陷致车辆侧翻,该事故正好符合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款约定,属于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被告不予承担。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一份。2、纸质黑白照片三张。照片载明拍摄时间为2014/09/1707:07:28/29/58RM。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7、8、9、10无异议。认可保单载明的内容及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事实;认可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本案保险赔款支给原告的证明;认可张瑞林的驾驶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及本案所涉车辆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原告的车辆是在作业中(车辆翻斗在升起中)造成的侧翻,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后被告又放弃该质证意见,变更为:根据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项的约定,原告的车辆是在载有货物举升过程中造成地面下陷致车辆侧翻,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修理费发票及车辆损失项目清单不认可,认为没有修理单位的资质证,且没有附带车辆损失部位的相关照片,其换件和修理的项目是否合理无法核实,并申请给予七个工作日以决定否对本案事故车辆车损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施救费金额过高,没有施救单位的施救证明和施救明细和施救距离,不认可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且施救费金额远高于河北省物价局、公安厅、交通厅关于道路服务收费标准。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到的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的车辆属于普通货车,该条款中约定的是特种车;条款第九条第7款也与本案无关,该条款指的是举升、吊升的物体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本案造成车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地面软,车辆陷入地面,造成车辆侧翻。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为冀A×××××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承保险种有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26000元。2014年9月17日5时许,司机张瑞林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在口头村南203省道西侧沙场院内卸货时,由于地面软,造成冀A×××××重型自卸货车侧翻的交通事故,张瑞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冀A×××××在行唐县金运钣金喷漆修理厂修理,支付修理费75980元,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交修理单位的资质证,没有附带车辆损失部位的相关照片,其换件和修理的项目合理性无法核实,并申请给予七个工作日以决定否对本案事故车辆车损申请重新鉴定,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事故发生后,原告还支付救援服务费、吊车费、托车费共计8000元。事故发生地点距行唐县城约40公里。庭审中,被告先以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约定:“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答辩,后又放弃该答辩意见,以该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款的约定“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认为原告的冀A×××××是在卸货举升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损失,依照该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不认可被告此种意见,称该条款是指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本身的损失,而不是本案保险车辆的损失。庭审中,被告以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由,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提交了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同意见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原告的证明,被告对此证明无异议。本院认为:2014年8月20日,原告正定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车辆冀A×××××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共认,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正定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河北正定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将保险赔款支给原告的证明无异议,且被告也未提交原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本案所涉事故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据,故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2014年9月17日5时许,司机张瑞林驾驶被保险车辆冀A×××××重型自卸货车在口头村南203省道西侧沙场院内卸货时,由于地面软,造成冀A×××××重型自卸货车侧翻的交通事故,张瑞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冀A×××××在行唐县金运钣金喷漆修理厂修理,支付修理费75980元,救援服务费、吊车费、拖车费8000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是在翻斗升起过中造成的侧翻,根据机动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后又放弃该辩解意见,改为依照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项约定:“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因该约定在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的解释中未作详细说明,按其字面意思是指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自身有损害事实发生而造成了损失或吊升、举升的物体致他物体损害造成了他物损失;而本案原告的冀A×××××车辆损失是由于地面软、不硬实致使车辆侧翻而造成的,与被告依据的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项的约定不是同一概念,故对被告上述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被告以未附修理单位的资质证和车辆损失部位的相关照片,其换件和修理的项目是否合理无法核实为由,申请给予七个工作日以决定是否对本案事故车辆车损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在请求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且之后明确表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因原告提交的修理费发票和修理更换项目清单上均明确加盖有修理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被告亦未提交该修理厂没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证据,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施救费金额过高,且未附施救单位的施救明细和资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的冀A×××××在卸货时发生侧翻,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认定,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清理、动用吊车吊正车辆、拖车均属处理本案事故采取的正常措施,且该证据中明确载明了施救各个项目,被告以没有施救单位的请求明细及施救单位资质证的质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事故车辆的吊车费、拖车费用,根据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拖车费15吨以上货车基价700元/车次,作业费30元/车公里,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吊车费15吨以上,2800元/次”依法确定。原告的被保险车辆核定载质量为16.07吨,事故发生地点距行唐县城40公里,则原告的被保险车辆的拖车费应为700元/车次+30元/车公里×30公里计款1600元、吊车费为2800元;原告车辆冀A×××××发生侧翻时车上载有货物,现场清理车辆费用酌情1000元较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7、8、9、10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致原告冀A×××××车损75980元,现场施救费1000元、吊车费2800元、拖车费1600元,共计81380元,该数额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承保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813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