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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庄某申请执行韦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庄某。被执行人:韦某。本院在执行庄某申请执行韦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韦某银行账户。因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韦国伦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