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庄某申请执行韦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庄某。被执行人:韦某。本院在执行庄某申请执行韦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韦某银行账户。因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韦国伦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