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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谢作贵与张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贵,张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谢作贵,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张长春,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王水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作贵与被告张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翔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