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付天勇与訾炳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某,訾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訾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訾某某2015年2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訾某某采取保全措施,对其驾驶的陕DZZ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陕DZZ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志刚审 判 员 杨建军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