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与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069号原告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金云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唐国权,浦口区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康平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顾正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应华、曾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与被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