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康大、谷周群与谷周群、郑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8号原告:陈某。被告:谷某。被告:郑某。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谷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