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武贵存与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贵存,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78-1号原告武贵存。委托代理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敬文,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清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家广其,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石烁,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武贵存诉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贵存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贵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贵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贵存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