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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唐尚英与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城工大道三桥梁小区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唐尚英,女,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向贤能,合江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明琰,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川,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坤灿,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城工大道三桥梁小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陈国波。本院在审理唐尚英诉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城工大道三桥梁小区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尚英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尚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尚英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7.00元,由原告唐尚英承担。审判员  戴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