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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德勇,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原告孙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德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没有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无法共同生活,请求离婚。被告韦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4年11月26日被告离开原告,至今未归。原告无个人财产,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如华人民陪审员  郭宗峰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