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孔秀与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孔秀,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51号原告高孔秀,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家武。委托代理人周蓓,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孔秀诉被告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42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4200元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2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若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