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法执字第0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雷光明、陈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雷光明;陈树清;陈某1;陈某2;昆明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1136-2号申请执行人:雷光明,女,汉族,1936年2月24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陈树清,男,汉族,1931年5月21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陈某1,男,汉族,1998年6月11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老翁镇大湾街村申请执行人:陈某2,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老翁镇大湾街村委托代理人:宋文斌,系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昆明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青龙社区青龙村云岭鸡场旁14栋。法定代表人:魏清川,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雷光明、陈树清、陈某1、陈某2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18.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5元由被执行人昆明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昆明韵达快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光明、陈树清、陈某1、陈某2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昆明韵达快运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全部赔偿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司法解释,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昆明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二、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培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