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芜湖市日圣缝制设备经营部与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日圣缝制设备经营部,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芜湖市日圣缝制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经营者陈明。委托代理人:曹丽娟,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锐,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臧继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日圣缝制设备经营部与被告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52000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