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河源市建俊纸品厂有限公司与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建俊纸品厂有限公司,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86-2号原告河源市建俊纸品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被告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涵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建俊纸品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36元,减半收取2668元,保全费1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金伟审判员 朱小平审判员 丘铧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