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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孙伟与石虎、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石虎,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孙伟。被告:石虎。被告:张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诉被告石虎、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020.00元,均由原告孙伟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昱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