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和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5-125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杨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刑初字第12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在光泽县。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共同诉讼代理人何志国,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杨和平,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陈同裕、林怡晖,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委托代理人钟景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法定代表人程凤飞。委托代理人:孙芳。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杨和平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王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业经立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王某又于同年2月11日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王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王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琪璞代理审判员 方晋晔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婧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