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540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41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