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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晓东诉刘已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刘已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晓东,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3日,陕西省佳县人。被申请人刘已驰,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3日,陕西省榆林人。申请人张晓东因被申请人刘已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已驰所有的“丰田越野车”陕XXXX**号车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奥迪A6陕XXXX**号小型白色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奥迪A6陕XXXX**号小型白色轿车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已驰所有的“丰田越野车”陕XXXX**号车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出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锦审判员 高兴银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