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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复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马全礼、周素华等与李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礼,周素华,成瑶,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复字第00011号申请复议人马全礼。申请复议人周素华。申请执行人成瑶。被执行人李平。申请复议人马全礼、周素华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执异字第000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成瑶与李平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马全礼于2014年4月18日与被执行人李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马全礼同意借给李平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10月17日止,逾期不还款李平自愿承担未偿还金额15%的违约金及马全礼为索要欠款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同日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对此合同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李平用其坐落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南侧唐南香榭3号楼,产权证号为105010600221-3-11502-1的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5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周素华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中信银行转给李平53万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给李平27万元。马全礼还提交了其与李平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个人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此房屋转让协议实质是双方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措施,因此在借款期间内该房屋所有权并不发生流转和交付,当李平到期不能履行《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时,马全礼才能要求李平履行交付义务,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借款合同到期后李平未履行还款义务,马全礼、周素华在房地局办理了他项权证解押,交付契税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院于2014年11月10曰以(2013)雁民执字第011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房产。马全礼、周素华不服提出异议。马全礼、周素华提出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李平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经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李平委托周素华对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因过户而办理解除解押,实质并非放弃解押,因雁民执字第01175号裁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使得该房屋无法完成过户,恳请法院撤销(2013)雁民执字第01175号执行裁定。执行法院认为,马全礼与被执行人李平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付给李平80万元,李平用房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马全礼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也正如本转让协议所说实质是对《借款抵押合同》的保证措施,当李平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马全礼才能要求李平履行交付义务。所以房屋转让协议实质是约定,李平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房屋归马全礼所有,此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法院有权对李平所有的房屋依法查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驳回其异议。马全礼、周素华不服,提出复议。马全礼、周素华提出复议称,其与被执行人李平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经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李平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出具《转让房产情况说明》,载明经双方协商,李平同意转让其所有的该房屋,并委托周素华对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马全礼、周素华认为其已交付该房屋转让的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已缴纳了过户契税,主张该房屋是其所有的财产,因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而无法过户,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也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转让房产情况说明》,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故复议请求法院撤销(2014)雁执异字第0005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成瑶与李平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3)雁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瑶与李平共有的该房屋归李平所有,李平支付成瑶财产折价补偿款22875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瑶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同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再查明,李平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于2014年11月1日与马全礼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出售给马全礼,成交价格80万,并于同日将该房屋正式交付。同日又出具《转让房产情况说明》,载明经双方协商,李平同意转让其所有的该房屋,并委托周素华对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马全礼、周素华于同年11月3日起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并缴纳了销售住房营业税。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办理成瑶与李平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平名下的房产,马全礼、周素华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转让房产情况说明》等证据,其异议的实质是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执行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执异字第00055号执行裁定书;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森审 判 员  闫 刚代理审判员  黄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