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珠海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与陈家乐、陈森华、陈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盈德气体有限公司,陈家乐,陈森华,陈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珠海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章铭真。委托代理人:张凯、高海歆,均系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乐,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陈森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静,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盈德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乐、陈森华、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泳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