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何金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金薄,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扎赉特旗人,现住扎赉特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金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金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何金薄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新察公路胡尔勒镇南侧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何金薄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0.43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金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金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金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东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