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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铁强与邱洪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强,邱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反诉被告)李铁强,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委托代理人陈继军,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邱洪,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仰天湖。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铁强与被告(反诉原告)邱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铁强与被告(反诉原告)邱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铁强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邱洪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铁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邱洪负担。审 判 长  田 园审 判 员  陶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立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