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雅辉与王广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雅辉,王广发,刘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申字第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雅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广发。一审第三人:刘士强。申请再审人王雅辉因与被申请人王广发、一审第三人刘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一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雅辉申请再审称:本案两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事实。一审法院存在违规调查取证问题。王雅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雅辉虽提交了由王广发出具的“今借到王雅辉购铺位款八十万元整”的书面借条,但因该条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多种业务性往来事宜,涉及到多方的案外人,且王广发提交的由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各方出具的证据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证据均证实了该借条并不是因借贷而形成的,不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故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依职权调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综上,王雅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雅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洪明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关注公众号“”